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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宣传科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6日 浏览量:2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周期。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ll月至次年2月组织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程序简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考评量化标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非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厅直医疗机构以及人员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德考评组织,由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党委、纪检、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拟定医德考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对医德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德考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抽查和考核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考评相结合。对医德考评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医院等级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等处罚,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医德考评内容、标准
第十一条 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方面:
l.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第十二条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方面:
l.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三条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方面: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第十五条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
    l.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方面:
    l.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第十七条 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方面:
    l.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及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其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9.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
 
第四章 医德考评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医德档案分为普通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医德考评制度试行阶段可先使用手工纸质档案,在制度成熟后开发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医院可直接试行电子档案   
医德档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情况;
2.开展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尊重病人权益等情况;
3.各级奖励、荣誉、先进事迹和患者表扬信函等;
4.患者投诉及核查情况;
5.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等;
   6.收受或拒收“红包"和商业贿赂情况;
   7.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活动情况;                            
8.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情况;
9.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医德状况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医德考评以院内考评和院外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占50%比重。
第二十一条 医德考评分以下两个方面六个步骤:
(一)院内考评:
  针对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参照本办法考核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病区)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病区)为单位,由科室(病区)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3.单位评价。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组织进行,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二)院外考评:   
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进行。对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考评。以患者及家属填写的《医德医风量化评价表》为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至少要有15名患者及家属填写的医德医风量化得分,取平均值按50%的比重计入医德考评得分。
  对医技科室和行政后勤保障人员的考评,采取患者、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共同测评的方式,测评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
    行风监督员评价和群众来信来访评价以反映的事实核实后,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在加分和扣分项目中综合体现。       
1.患者及家属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医院纪委(监察室)必须参加。通过走访、问卷调查或电话访问患者及其家属,根据患者及家属的反馈情况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做出客观评价;
2.行风监督员评价。通过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做出客观评价;
3.群众来信来访评价。通过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设置的意见箱、举报箱、投诉电话和新闻媒体的行风栏目等媒介,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涉及的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专项评价。                      
第五章 医德考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0分为良好,60分-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三条 有扣分项目者不能评为“优秀”;有一项扣10分者,不能评为“良好”;扣分达20分者,最高只能评到“一般”;有一项扣分达30分者“一票否决”,评为“较差”;对于在一个考评期内多次受到多名患者投诉,虽无法核实的,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要按照《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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