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城镇参保者在大病救助的医保基础上,还将得到部分补助。”日前,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城镇参保人员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我市根据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对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实施补助。
自2013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学生除外)医疗保险的人员足额缴费后,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将得到补助。而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超标准费用、非治疗性费用等,则不在补助范围内。
据介绍,对城镇参保人员补助资金分别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救助金中列支,并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审核和结算大病补助。目前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30000元-100000元的补助比例为50%,起付标准在100000元-200000元的补助比例为60%,起付标准在200000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7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20000元-100000元的补助比例为40%,起付标准在100000元-200000元的补助比例为50%,起付标准在200000元以上的补助标准为60%。(来源于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