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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编辑:宣传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4日 浏览量:2132
为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实效,认真开展党政领导廉洁自律自查活动,特制定此制度:
   一、自查对象:院党政领导干部
   二、自查内容:见《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表》
   三、自查时间:每半年对照检查一次
   四、责任人:党委书记、院长对职责范围内副职领导负-全责
   五、责任部门:党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1.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集中主要精力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用于党政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5,(因工作需要担任业务科室正主任的,时间不少于l/2)。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可参加业务工作(不超过1/5时间),在业务工作中应积极带头看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外出参加各种应酬活动,特殊情况按规定审批。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关系需要出境(出国)时,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出境(出国)时间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每年出境(出国)次数不超过两次。
   3.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业务用车(包括上、下班用车)按照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不得使用单位车辆对外服务或私人用车。
   5.不得收受临床科室、医技部门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费用;兼职业务科室负责人的党政领导不得领取科室劳务费,科室里的特殊分配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如实申报。
   6.不准介绍亲友参与医院工程的各项承包,以及设备、药品、物资推销。
   7.监督重要岗位的轮、转岗制和大型设备招、投标制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8.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实行院领导的“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制度;坚持执行院长接待日和现场办公等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9.行政领导要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内部招待费和“两金”的交付、使用情况,要按照规定向职工代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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