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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编辑:宣传科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6日 浏览量:2132
     一、使用人员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能修复的,本人赔偿修理费用的50~100%;不能修复的,本人赔偿报废金额的40~100%。
     二、操作人员擅自使用设备、仪器造成损坏的,能修复的,本人赔偿全部修理费用;不能修复的,本人赔偿全部报废金额。 
    三、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四、损坏的设备经医学装备委员会鉴定,确认正常损坏(年久磨损、质量问题)可免承担责任。 
     五、设备丢失损坏后不及时报告,查明后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损坏设备应及时上报领导,按责任程度,赔偿损失的20—100%。 
    七、设备损坏,查不到责任人,由科主任赔偿。 
    八、外来人员来我院进修,设备损坏、丢失,按上述办法赔偿。 
     九、赔偿金额由设备科负责人签字,交院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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