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和分级转诊。贫困人口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分层级承担。鼓励首诊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超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治能力的转诊至县级医院。
2、建立贫困人口就诊身份识别及核查制度,为贫困人口登记发放《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方便群众就诊和享受政策优惠。
3、为贫困人口疾病患者制定精准诊疗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贫困人口疾病不同阶段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对一次性可以治愈的疾病开展集中救治。对于疾病负担较重、疗效确切、一次性能够治愈的疾病,如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疾病(胆道闭锁、心脏病、尿道下裂、唇腭裂)、胆囊及胆管结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新发早中期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结肠癌、直肠癌)可施行手术治疗的患者等,自2016年起,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的医疗机构,集中时间、集中患者、集中专家实施集中治疗。
5、对需要维持治疗的疾病实行定点救治。如血友病、肾炎、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粘液性水肿)、肝炎、肺结核、心脑血管病、儿童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肿瘤放疗化疗等患者,由县(市、区)域内或就近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
6、对需要长期疗养的疾病实行康复管理。如晚期血吸虫病、强直性脊柱炎、截瘫、帕金森病、严重神经肌肉疾病、晚期肿瘤等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
7、严格诊疗行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和省已经公布的病种临床路径,细化临床路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检查项目、治疗方案、术式选择、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种类、入出院标准等,对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全面监控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支出,严格控制过度医疗、不合理支出。
8、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综合执法,依法打击恶意套取、骗取医保和救助资金行为。对未经核实贫困人口身份就收治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造成假冒顶替、骗取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