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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编辑:宣传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4日 浏览量:2132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医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以医院名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科室设置、调整,中层干部任免,员工聘任,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院级以上奖惩等;
   较大额度的国有资产处置;    4、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金额较大的基建维修、较大医疗设备购置、办公用品购置等;    5、医院重大活动,如院庆、新楼落成、搬迁,以及重要会议的安排等;    6、其他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规律。  
   2、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会议研究等相结合。  
   3、利益兼容。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医院,促进金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决策最后必须经过院务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会议议决。  
   四、医院各职能科室应当为医院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承办科室要深入开展决策的前期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公众、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医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医院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五、对涉及面广、与员工、病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事前的员工讨论和公示,认真吸纳各方面建议,并有一定试行阶段。  
   六、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院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七、院务会讨论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全体成员到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的需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2、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4、与会人员逐个发表意见。  
   八、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3、讨论过程及与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主要分歧意见;  
   5、院长的最后决定。  
   九、医院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和考核等工作,以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随时向院务会报告督查情况。  
   十、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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